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城市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开发、村镇建设等工作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