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城市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开发、村镇建设等工作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