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