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安全评估后,电梯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估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应当出具修理、改造、更新的评估意见。

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