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的看护下乘用电梯。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