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的看护下乘用电梯。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