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加大数据归集、共享力度。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逐步实现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已经在线提交或者可以通过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应用,实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