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所属国有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制定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相关配套措施,为人才提供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