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辽河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应当坚持上下游统筹、左右岸联动和干支流互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共治,政策协同、工作协同和市内协同、省内协同并举,水域保护与岸线保护共同推进,构建全面、系统、协同、高效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