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辽河流域,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东辽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