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辽河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