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不得影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严禁造成水质恶化和下降。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