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省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