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已修改商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的服务:(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等方面的培训;(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