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水系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水系保护联合执法,保障水系保护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水系流经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水系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