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照顾。

残疾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