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助残、惠残政策和项目以及具体办事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残疾人的动态监测和统计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所负责的残疾人事业经费及其他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公益性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