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效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