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