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推诿、敷衍塞责,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无理指责,扣压、丢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无故拖延办复时间或者对代表打击报复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承办单位提出批评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