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