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对依法扣押但难以查明当事人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违法运输工具和违法停泊的采砂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在公告后六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