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