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