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其作业是否超过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所采河砂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要求进行处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在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外进行采砂作业、或者所采河砂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