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对象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