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依法实施采砂、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作业任务的船舶应当在其作业区内停泊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

无合法作业任务的采砂船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

无正当理由,采砂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