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