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采砂计划。

年度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