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