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满足发展和安全具体需求,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和安全能力意识,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