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组织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