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厂(事)务公开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纠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