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并将边防治安管理经费列入预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