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边境地区居民因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边境贸易以及其他正常的民间往来活动,需要出境入境的,应当依照国家与邻国之间的协议、协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证件从边境开放口岸、国家与邻国商定的出境入境通道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其他地点通行,并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活动。
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对边境地区居民正常的往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