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测绘、勘探、采矿、爆破作业、科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当地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报告,并服从当地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