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测绘、勘探、采矿、爆破作业、科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应当在实施活动前向当地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报告,并服从当地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的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