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检测或者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检验、检测发现需要停止使用的电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