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