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检验不合格,或者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