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检验不合格,或者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