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

(二)确保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公开维护保养项目、内容、时间、责任人以及执行标准、质量目标等信息;

(四)监督维护保养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质量要求,定期对各维护保养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维护保养记录完整、真实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五)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电梯故障,故障难以当场排除的,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做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记录,如实记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情况,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七)规范设置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服从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指挥调度,保证抵达救援现场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并及时反馈救援情况;

(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检验、检测以及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的,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十)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不得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