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自觉遵守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在电梯轿厢内嬉戏、打闹、蹦跳,倚靠电梯门,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三)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标志、标识等;
(五)采用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