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重点办理、检查督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