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下列内容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一)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二)土壤、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三)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