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下列内容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一)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二)土壤、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

(三)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情况;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