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记录相关执业情况,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