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五十二条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实施后期管理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后期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实施主体、期限、环境监测方案、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等内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后期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