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义务;发现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特征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