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和废弃育苗容器等农业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