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和废弃育苗容器等农业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