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六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设立省级土壤环境长期观测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环境基准、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成果共享合作机制,促进研究成果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