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四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统一规划、整合布局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