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及其周边从事种植与种子亲本花期间隔小于二十五日的其他水稻品种等对种子生产有害的活动。

禁止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抢购套购种子等破坏种子生产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